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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收藏】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热点问答第二期申报篇——

上海税务 2022-04-23

2021年4月1日起,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》开始施行。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税销售额有所提高。昨天申税小微为大家带来了第一期“政策篇”热点问答,相关链接看这里:

【收藏】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热点问答来啦!第一期政策篇请查收——

今天第二波推送来啦,一起来了解一下申报过程中的注意事项吧!

01

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(按季纳税未超过45万元),如何申报享受免税政策?

答:答:请将免征增值税销售额填报在主表第10栏“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”中,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在第11栏“未达起征点销售额”中填报。不要填报在主表第12栏“其他免税销售额”,也无需填报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》免税项目相关栏次。


02

《增值税纳税申报表(小规模纳税人适用)》是否有调整?

 答: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申报表栏次没有变动,有关销售额栏次填写口径与此前保持一致。即: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,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。《增值税纳税申报表(小规模纳税人适用)》中的“免税销售额”和“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”相关栏次,填写差额后的销售额。


03

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(按季纳税未超过45万元)是否需要预缴?

 答:自2021年4月1日起,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(按季纳税未超过45万元),当期无需预缴税款。


04

小规模纳税人异地提供建筑服务,自行开具专票,月销售额不超过15万(按季纳税未超过45万元),是否需要在预缴地预缴税款?

 答:不需要在预缴地预缴税款。


05

增值税免税政策是否只针对按月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?

 答: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5号第一条第二款规定:“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,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5万元,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5万元的,其销售货物、劳务、服务、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”,该规定不仅针对按月纳税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,也适用于按季纳税季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。


06

按季申报小规模纳税人四月份有销售,五月六月办理停业登记,能否享受按季45万元免征增值税政策?

 答:按照政策规定,按季申报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,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的,免征增值税。所以,如果二季度销售额合计未超过45万元,是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的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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